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你好:我于今年2010年1月2日租了一间位于上海政民路的20平米的门面房用于做小吃使用,是和二房东签的合同,合同当中没有规定我经营什么项目的!他说已经和物业说好了小吃是可以做的!但是今天我过去无意间发现大房东其实就是我隔壁的一家小吃店,并且大房东告诉我不可以做小吃!但是二房东告诉我你只管开,有事他来处理!我已经交了二房东转让费和房租,如果做的话大房东说就要封店面,我不想没开店之前就和邻居搞不好关系,更何况邻居就是大房东!大房东说我和他签的合同规定他不可以跨行转让或转租的{二房东是经营服装的}如果开了就属于跨行经营,我就收房子!我现在不想租这个门面了,但是我的货都从外地发过来了,而且保质期很短,我认为二房东应该赔偿我的损失!主要的是二房东和我的合同上没有任何经营限制规定,在赔偿条款上面{如甲乙双方除不可抗力之外导致对方无法营业的应赔偿对方自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截止之日止房租总金额的50%}我的房租是交三押一的,但我签了2年半的合同,那他陪付我的就很高了!但是现在二房东一点都不想陪,连我在外地进的货他也不愿承担,我想和他打这个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