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你好:去年9月份在株洲市三医院那边有一个交通事故,一辆货车撞了一辆摩托车三个人。货车司机去亲戚家玩喝酒开车,撞了人之后等酒醒了差不多才去公安局自首。摩托车上三人,一人死亡(坐摩托车的),一人重伤(摩托车司机),一人腿断,身体轻伤(坐摩托车的),货车司机没有赔偿任何费用,后来死亡的那个人的亲戚打官司,法官判了27万多,要求一年赔一万多,二十多年赔完,可以后来货车司机一直没有赔偿给人家,现在是死者亲戚觉得要向断腿的那全赔偿5万元的。(死者是给断腿的打工,是临时工来的,)所以死者家属要求断腿的赔钱。可是当天没有工作,而且那天是死者叫断腿的出去的。请问死者家属要求赔5万合理吗?因为断腿的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也没有人赔给他任何一分钱。他也是受害者呀。交通警察判的责任书上写着,断腿的是无责任。主要责任是货车司机,次要责任是摩托车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