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甲方2009年将商品房租…

房屋租赁纠纷甲方2009年将商品房租于乙方,2009年合同到2010年6月15日到期,2010年5月20日乙方续签了一年合同,租金2.8万元,合同期:2010年6月15日——2011年6月15日。当时,乙方以生意不好为名,苦苦哀求甲方将租金降到最低(租金比市场低了两万元),说还要连续租赁三四年。其实,乙方早有预谋,早已在别处租好房屋。签完合同第三天,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就开始转租房屋,而且以4.5万元好处费+租金2.8万元的高价。6月7日,乙方在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时,被甲方当场揭穿。因此,甲方决定收回房屋,解除合同,而乙方要求赔付。请问:甲方需不需要向乙方赔付违约金,如果需要,应该赔多少?